《山西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差不多2025-04-19日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使用功效,发扬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外省的公共机构节能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担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担负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造、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共机构节能的相关职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通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機構的指導下,負責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省以下铅直管理的部門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機構的指導下,組織開展本系統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法,实施节能改造,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节能意识,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全省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 第九条 公共机构担负人是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节能目标、措施履行情况应作为为对公共机构及其担负人考核评价内容。考核评价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的确制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白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的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 公共機構在申報節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節能項目經費時應當先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進行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節能項目方案,並報本級財政、節能主管等部門作爲審核安排節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經費的依據。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全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根據全省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到本級公共機構。 縣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所轄鄉鎮、街道公共機構節能的內容。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态,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鄉鎮一級公共機構應當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報縣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通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彙總本級系統內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省以下铅直管理的公共機構應當彙總本系統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報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实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即时发现、改正用能白费现象。 公共機構應當比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担负电、气、煤、油等能源消费统计工作,如实记载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比照国家有关规定即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公共機構應當每年結合本單位、本系統建築面積、用能人數、用能設備運行情況等,對電、氣、煤、油等能源消費狀況進行分析評價,分析評價報告與統計數據同步報送。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省统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統計工作,對同級公共機構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複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时限對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狀況進行分析評價,分析評價報告與統計數據同步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在媒体上公布经本级统计部门审定的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态。 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省統計部門于每年4月底前在省級媒體上聯合發布全省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狀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依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通等系統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根據本系統能源消耗需求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阐明。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審計,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依据审计和评价结果采取提高能源使用功效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比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下列节能产品、设备: (一)列入節能中文产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的; (二)列入環境標志中文产品政府采購名錄的; (三)使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 公共機構不得采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中文产品、設備。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适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担负项目审批或者把关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把关建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控制公共機構新建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准,集約使用土地,統籌兼顧節能投資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担负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对既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维修、装修、加固时,应当同时进行节能改造,并同步对项目拟采取的节能措施、应当履行的节能标准等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的新建建筑竣工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后,其投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由作为所有权人的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比照国家和省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有关规定进行测评和标识,并予以公示,同意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进行新建建筑的建设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履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采用节能结果显著的太阳能、地热能、空气源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使用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履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明确内设机构、人员,的确担负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公共機構應當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確定人員擔任節能聯絡員。節能聯絡員負責節能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傳遞等工作。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下列用能管理: (一)加強辦公用電的管理,減少空調、計算機、複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及時關閉用電設備,建立用電巡視檢查制度; (二)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低于26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高于20攝氏度; (三)集中供熱和規模化區域供熱的新建建築應當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收費,既有建築應當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收費; (四)電梯系統應當實行智能化控制,有理設置電梯開啓數量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五)照明系統應當充分使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優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法,推廣應用智能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築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 (六)網絡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等部位的用能情況應當實行重點監測,在保障系統正常運行的基礎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法,委托有資質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法實施節能改造,比照合同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視同能源費用進行列支。 第三十二条 鼓励节能服务公司拓宽服务土地。通过国家和省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申报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财政嘉奖资金项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同一直省节能主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对实验集中供热的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能源消耗。 第三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和各机构之间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电子政务,有理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系统等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比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對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車輛保有數量; (二)比照規定的標准配備公務用車,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汙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三)制定公務用車節能駕駛規範,禁止非公務用途使用車輛,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節假期封存停駛、定車定點加油、定點維修等制度; (四)嚴格執行車輛百公裏耗油分類控制標准,时限公布單車行駛裏程和耗油量狀況,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和節油獎勵制度; (五)積極推進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加快機關班車、接待用車和公務用車使用制度改造,鼓勵工作人員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每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山西省能源紧缺体验日期间,组织开展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和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担负人每年应当参加一次能源紧缺体验活动。 国产新闻媒體應當加強公共機構節能宣傳,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四章 节能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節能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 (二)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制定、落實情況; (三)能源消費計量、監測、統計和報告情況; (四)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五)开展能源審計情况; (六)能源管理崗位設置及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 (七)用能系統、設備的節能運行情況; (八)新建建築節能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以及既有建築在進行改造、擴建、維修、裝修、加固時的節能改造情況; (九)公務用車的節能管理情況;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督檢查事項。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信息化管理监测体系,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有权要求公共机构作出阐明。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審計和监督检查。 公共機構應當同意和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事實真相。 第四十四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同意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公共机构白费能源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通过开设举报电话、网站等多种方法,同意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白费能源行为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即时调查处置,并将调查处置结果反应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由有关机关对其要紧担负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比照規定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備案的; (二)未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或者未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的;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報表制度的; (四)未比照要求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或者未按時公布能源消費狀況的; (五)未比照规定进行能源審計,或者未依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使用功效措施的; (六)未設置能源管理崗位,或者未確定節能聯絡員的; (七)開工建設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公共機構建設項目,或者以節能改造的名義改建、擴建辦公用房和進行超標准維修、裝修的; (八)未比照有關規定和標准進行節能改造的; (九)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造成能源严重白费的,经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核查,由财政部门相应核减该单位下一年度的公用经费。 第四十八条 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比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予以通报,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法处置,并由有关机关对其直接担负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