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審計是一种加强能源科学管理和节约能源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具有很强的监督和管理作用。通过能源審計,可以准确有理地分析能源使用状态和水平,查找能源管理和使用的薄弱环节,明确节能方向,挖掘节能潜力,降低能源消耗和能源成本,提高能源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
公共机构开展能源審計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比照规定进行能源審計,并依据能源審計结果采取提高能源使用功效的措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比照规定进行能源審計,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依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使用功效的措施”,并授权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确实施办法。201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造委会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公共机构能源審計管理暂行办法》,並于2025-04-20日正式實施。
《办法》要求: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審計,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審計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審計:
(一)年能源消費總量占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費比重排前10%的;
(二)與上一年度相近年度能源消費量增長超過20%的;
(三)未完成丁度節能目標任務的;
(四)其他有需要实施能源審計情况的。
《辦法》規定了能源審計服务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和能力:能源審計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履行能源審計工作所必须的检验、测试等专业技术能力,具备相关土地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质。
我司具備《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和能力,具備《公共机构能源審計技术导则》(GB/T 31342-2014)标准要求的公共建築节能检测、水平稳測試、照明系统節能監測、要紧用能设备節能監測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