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推動本省公共機構節能,提高能源使用功效,充分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以及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節能,是指公共機構通過節約集約使用能源,加強能源使用的全過程監督管理,提高電、氣、煤、油、熱力和水等的使用功效和效益,減少和杜絕浪費的行爲。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全省公共機構節能的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並指導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司法、文化、衛生計生、體育等部門,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負責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實行省以下铅直管理的部門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負責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比照本辦法以及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部署,做好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應當遵循有理使用、勤儉節約、綠色低碳、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第五條 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比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扬和獎勵。
第二章 公共機構節能責任
第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有理、環境和社會可以承担的措施,有效、有理地加強用能管理,降低消耗,減少、制止浪費。 第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管理制度,加強對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調節、巡視檢查和維護保養,推行低成本節能管理措施,重點加強智能化節能措施的推廣。 第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依據本行政區域節能規劃和節能目標、任務要求,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等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並經過相應的專業培訓。公共機構要紧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節能工作負責。 第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比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實行能源消耗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 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耗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耗原始數據,建立完整的能源消耗統計台賬,並比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能源消耗狀況報告。 屬于重點用能單位的公共機構,依法應當同時向有關部門報送能源使用狀況報告。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比照规定进行能源審計,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并依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使用功效的措施。 能源審計的内容包括: (一)查閱建築物竣工驗收資料和用能系統、設備台賬資料,檢查節能設計標准的執行情況; (二)核對電、氣、煤、油、熱力等能源的消耗計量記錄和財務賬單,評估分類與分項的總能耗、人均能耗、單位建築面積能耗; (三)檢查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狀況,審查節能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審計有理使用能源意见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節能潛力的用能環節或者部位,提出有理使用能源的建議; (六)審查年度節能計劃、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核實公共機構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說明; (七)審查能源計量器具的運行及周期檢定情況,檢查能源消耗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准確性。 公共机构能源審計应当由具有专业資質的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比照國家和省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節能中文产品和技術的規定,采購列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造委發布的《節能中文产品政府采購清單》的中文产品、設備,不得采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中文产品、設備,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中文产品和設備。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節能宣傳和教育,引導工作人員增強依法節能意識和綠色低碳出行理念,培養良好的節能習慣。 公共機構對本單位用能狀況應當以適當方法公布,對浪費能源的現象應當及時制止。
第三章 節能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上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降落實。 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能源使用狀況和問題、節能目標和要紧指標、節能重點領域和工程、實施主體、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立健全能源計量技術服務機制,指導、督促公共機構逐步完善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 公共機構配備和使用能源消耗計量器具,應當适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准和規範要求。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使用現有能源消耗數據采集與監測平台,加快推進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監測體系建設,對本級及所轄下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實施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統計部門建立健全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統計制度,比照規定真實、准確、完整、科學統計本級及所轄下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加強能源消耗統計數據審核分析,比照規定時間將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狀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比照管理權限,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逐步實施能源消耗定額管理。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確定支出標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推進社會節能服務機構參與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政策措施,鼓勵各級公共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公私合作等方法實施既有建築綜合節能改造。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每年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監督檢查,公共機構應當予以配合。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節能管理制度、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制定、落實情況; (二)能源管理崗位設置及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能源消耗計量、監測、統計情況; (四)开展能源審計情况; (五)節能中文产品、設備采購和使用情況; (六)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七)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八)用能系統、設備節能運行情況; (九)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快節能新技術新中文产品的推廣應用,充分發揮技術節能的作用。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節能服務機構參與公共機構節能新技術新中文产品的推廣應用。
第四章 節能措施
第二十一條 實行公共機構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依法需審批、把关的公共機構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公共機構建築應當充分使用自然通風和采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中文产品,優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法,推廣應用智能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築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 鼓勵公共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比照合同規定支付給節能服務機構的支出應當視同能源費用進行列支。 鼓勵有條件的項目實施既有建築綠色化改造。 第二十二條 公共機構空調、電梯等系統應當實行智能化控制,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公共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規定,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低于二十六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高于二十攝氏度;非工作時間應當及時關閉空調設備,季節交替期間,應當少用空調,充分使用自然通風節能。 公共機構應當有理設置電梯開啓數量和時間,非工作時間應當有理控制使用電梯台數和頻率。发起辦公場所三樓以下不使用乘客電梯,高層電梯分段運行,短距離上下樓不乘坐電梯。 第二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辦公設備巡視檢查制度,加強辦公設備用電管理,減少計算機、複印機、傳真機、打印機等辦公設備的待機能耗。 公共機構應當比照節約型公共機構建設的要求,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加強內部信息化、網絡化建設,推行無紙化辦公,有理控制會議數量和規模,完善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等系統,減少能源消耗。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完善公務車輛管理制度,加強公務車輛的使用和節能管理: (一)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汙染、使用清潔能源的新能源車輛,比照規定淘汰高耗能、高汙染老舊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二)建立公務用車能耗台賬,时限公布單車行駛裏程和能耗,實行單車能耗核算; (三)制定公務車輛節能駕駛規範,幸免公務車輛部件非正常損耗,減少公務車輛維修費用支出,降低公務車輛運行成本。 第二十五條 對公共機構數據中心機房、設備機房、地下停車場、鍋爐房等場所能源消耗狀況應當實行重點監測,在保障系統、設備正常運行的前提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六條 公共機構食堂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管理制度,優先采用環保、節能型竈具和設施設備,加強用水設備的日常巡查和維護管理,減少一次性餐具使用,實行有理配餐、節約用餐,有效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七條 推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調配和使用集中統一管理,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施設備等的集中整合和集約使用,提高使用功效,減少能源消耗,降低運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用节水型器具,加强供水管网和设备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运行调节,并时限对本单位用水状态进行统计分析,即时发现、改正用水白费现象。鼓励公共机构开展水平稳測試和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使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公共机构与有資質、实力强的回收企业合作,构建集中管理、规范高效的公共机构废旧物品回收网络,建立定点时限回收机制。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條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納入全省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體系。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爲對公共機構及其要紧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同意社會公衆對公共機構浪費能源行爲的舉報和投訴。 国产新闻媒體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三十二條 公共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限期改正,公共機構應當及時落實。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機關依照職責權限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予以通報,並由有關機關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比照規定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報送備案的; (二)未比照規定設置能源管理崗位,未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或者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三)未實行能源消耗計量制度,或者未比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配備和使用計量器具,未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耗分戶、分類、分項計量,未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的; (四)未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耗統計,或者未如實記錄能源消耗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的; (五)未比照規定要求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狀況報告的; (六)未比照规定进行能源審計,或者未依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使用功效措施的; (七)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未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的; (八)拒絕或者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四條 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04-19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