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机构能源審計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5-04-20 14:31:47 来源:公共機構節能網


安徽省公共机构能源審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用能管理,切实提高能源使用功效,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審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能源審計,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能源使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节能改造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担负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審計工作。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担负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審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能源審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正、客观、科学、有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審計內容與顺序

    第六条 公共机构应自主开展能源審計,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公共机构不具备能源審計能力的,可委托适合条件的能源審計机构开展能源審計工作。 

    第七条 公共机构适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结合年度节能工作计划,将其纳入年度公共机构能源審計计划,组织适合条件的能源審計机构开展能源審計: 

    (一)能源消耗總量增幅較大; 

    (二)未完成丁度節能目標任務; 

    (三)財政資金支持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四)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認爲有需要開展的。 

    第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并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能源審計,其花费纳入部门开支。 

公共机构自主开展的能源審計花费纳入本部门开支。 

    第九条 公共机构能源審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查閱建築物竣工驗收資料和用能系統、設備台賬資料,檢查節能設計標准的執行情況; 

    (二)核對電、氣、煤、油、市政熱力等能源消耗計量記錄和財務賬單,評估分類與分項的總能耗、人均能耗和單位建築面積能耗; 

    (三)檢查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狀況,審查節能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審計提出的能源意见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節能潛力的用能環節或者部位,提出有理使用能源的建議; 

    (六)審查年度節能計劃、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核實公共機構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說明; 

    (七)審查能源計量器具的運行情況,檢查能耗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准確性。 

    第十条 实施能源審計应至少提早414个工作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的公共机构,被审计的公共机构应当主动配合能源審計机构开展工作,审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天。 

    第十一条 能源審計机构实施能源審計,包括召开首次审计动员会议,介绍审计方案,沟通协调配合事项;收集、核查、整理资料;现场测试与调查分析;召开审计末次总结会,编制审计报告、通报初步审计结果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被审计公共机构应当如实提供能源審計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原始数据,并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担负。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能源審計报告应当明确审计目的和范围,被审计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系统状态,要紧用能设备运行及监测状态,能源使用状态分析,提高能源使用功效的意见和措施等。 

    第十四条 能源審計机构应当按要求向委托的公共机构或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交能源審計报告。 

    第十五条 被审计的公共机构应当比照能源審計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意见和措施,制定提高能源使用功效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条 被审计的公共机构对能源審計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能源審計机构或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能源審計机构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能源審計中产生的异议即时组织复核并给予回复。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能源審計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开展能源審計情况及审计提出改进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比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评审,选择适合条件的能源審計机构并向社会公报。同时,依据能源審計工作需要和审计机构工作质量,建立时限更新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能源審計机构应当适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备开展能源審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取得计量认证資質或实验室认可資質; 

    (三)擁有熟悉節能法律、法規和標准,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能力的技術人才; 

    (四)具备为公共机构能源審計提供公正、客观、科学、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 

    (五)具有实施能源審計的项目视频案例; 

    (六)具备开展能源審計工作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条 主动开展能源審計的公共机构优先列入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单位、优先推荐参选节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优先对其节能项目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條 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拒不开展能源審計工作或拒绝、拖延提供与能源審計有关的资料的; 

    (二)提供与能源審計有关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未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使用功效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 从事公共机构能源審計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取消其从事公共机构能源審計工作资格,并向社会公报: 

    (一)在能源審計过程中违纪违规、弄虚作假的; 

    (二)未履行能源審計合同或严重违约的; 

    (三)工作人員不遵守保密規定,泄露被審計機構秘密的。 

    第二十四条 能源審計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置。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04-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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