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时间:2025-04-20 14:29:43 来源:公共機構節能網


廈門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推動本市公共機構節能,提高能源使用功效,降低行政運行成本,充分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领先垂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廈門市節約能源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第三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市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區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指導和監督下一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市、區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分別在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指導下,開展本級系統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設置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崗位,建立健全節能組織管理體系,加強組織領導。市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産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規劃以及節能規劃,制定全市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和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 
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全市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結合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降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和所管轄鎮(街道)公共機構。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提高依法節能意識、全員節能意識。
市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市公共機構能耗監測體系,使用政府網站时限公布公共機構能耗狀況。
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比照規定,統計、公布本級公共機構上一年度能耗狀況,實施有效能耗監測,加強能耗數據分析,並報送上一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標准,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標准支出財政資金。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本級公共機構辦公用房的權屬登記統一管理,規劃建設統一管理,調配使用統一管理,維修養護統一管理,專業物業統一管理,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施設備等資源的集中整合。辦公用房建設標准應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分配、租賃或購置辦公用房的標准參照辦公用房建設及配置等有關標准執行,不得超標准建設、分配、租賃或購置辦公用房。辦公室設施設備比照現行有關規定配備和購置。提高使用功效,降低能源消耗,減少行政運行成本。
第八條 公共機構要紧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實行節能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並納入效能考評體系,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爲本單位、部門公共機構節能要紧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結合本單位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实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态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耗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能源消耗计量与监测体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比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台賬,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加強數據分析,提高能源消費監測水平。比照《關于開展全國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工作的通知》(國管房地〔2009〕3號)精神和《關于印發福建省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制度的通知》(閩政管綜〔2009〕181號)的規定和要求,逐級彙總編報能源資源消耗統計數據。廈門市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爲二級能耗統計管理機構,執行年報和季報制度,年報于次年4月25日之前,季報于每季度第一個月25日之前,分別彙總向省一級能耗統計管理機構報送。市直機關、各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爲三級能耗統計管理機構,執行季報制度,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之前彙總向二級能耗統計管理機構報送。從2009年開始,三級以下的直屬用能單位,執行能耗“月台賬”報送。各級能耗管理機構以在線網絡編報的形式報送。 
涉密單位采取政務網(內網)站或紙質報表等方法,將本單位能耗狀況逐級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担负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能耗数据和反应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意见。节能联络员应当同意节能業務培训。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節能工作報告制度。各級公共機構用能管理機構應當每年逐級上報,落實年度節能工作,完成節能目標、指標情況和能源資源消耗統計、消費狀況等。年度超越能耗指標的,應向上級提供一份超標情況的說明報告。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公司訂立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采取具體措施,落實節能管理目標,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爲對物業服務公司服務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用能系統和設備的維護保養、運行調節、巡視檢查、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加強用能管理:
(一)變配電、電梯等特種設備管理,應當建立年檢和巡檢登記制度,減少無功能耗,確保用電設備正常運行;
(二)日常辦公應當加強用電設備的管理,建立巡視檢查制度,減少空調、計算機、複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 
(三)空調系統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使用空調期間,關閉門窗,预防冷氣泄漏,浪費能源,季節交換期間,少用空調,充分使用自然通風節能,改進運行管理,加強巡查和維護保養;
(四)電梯應當實行智能化控制,有理設置,辦公場所三樓(含三樓)停開乘客電梯,非主峰時段減少運行台數,高層分段運行,短距離上下樓層不乘電梯,下班後和節假期控制使用電梯台數和頻率,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五)景觀、路燈、樓宇照明系統,應當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優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法,推廣應用智能化調控裝置,樓宇照明系統應當充分使用自然采光節能,加強照明系統的維護保養和巡查; 
(六)設備機房、食堂、開水間等部位的用能設備設施應當實行重點監測,科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七)加強供水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预防“滴漏”和“跑冒”的現象發生;
(八)公共機構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法,減少行政運行投資,加強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比照節約型機關建設的要求,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加強內部信息化、網絡化建設,推行無紙化辦公,有理控制會議數量與規模,健全完善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等系統,提高工作功效,減少、制止能源浪費。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設計,並組織實施。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准,優先選用國家、省、市節能名目錄和節能结果顯著的新工藝、新材料、新中文产品,安裝和使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使用系統,逐步推進設計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築和綠色建築。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改建、裝修、加固等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應當進行節能評估、審查和投資效益分析,確立節能指標,並跟蹤問效,對建築節能目標和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的公務車輛應當實行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車輛規模,比照標准配備,優先采購低能耗、低汙染、清潔能源的車輛,並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公務車輛的使用管理,全面實行“IC”卡定點加油、招投標車輛保險和定點維修制度,執行單車“公裏、油耗、維修、安全、守紀”五公示制度。油耗用能單位執行月報,用能管理機構執行季報和年報制度。 
公共機構應當積極推行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鼓勵工作人員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各有關部門加強公務車輛編制和使用管理,對公務車輛予以統籌安排,調劑使用。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有关规定,由本级公共机构或委托有資質的节能评估、审查中介或服务机构,对本级公共机构用能单位实验分期、分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审计;能源審計为每2年开展一次,重点用能单位或超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履行强制能源審計,并将能源審計结果向社会公示,实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制定、落實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情況;
(二)能源消費計量、監測、統計和報告的情況;
(三)建立節能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
(四)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和落實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的情況;
(五)用能系統和設備節能運行的情況;
(六)履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審計情况;
(七)實施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情況;
(八)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和油耗情況;
(九)燃料消耗管理使用的情況;
對于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嚴重超額使用能源消耗定額標准的公共機構,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公共機構應當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能源資源消耗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隱瞞。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赋予的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监督和保障”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通报未能即时整改的,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担负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第二十三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准、超編制購置公務車輛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汙染車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查處,並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采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限期改正,公共機構應當及時落實。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比照《廈門市節約能源條例》有關規定和要求,保障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資金。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與配合,有理規劃節能資金用途,加強節能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协同做好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辦法,建立公共機構節能考核激勵機制,並將考核、評價成績列入單位年度績效考評重要內容之一,不能完成丁度節能目標任務的單位,不得評選先進單位。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比照有關規定予以表扬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04-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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