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辦法

时间:2025-04-20 14:26:48 来源:公共機構節能網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辦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使用功效,充分发扬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依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协调机制,将公共机构节能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市)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本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担负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六条 县(市)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并在每年全国节能宣传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提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

傳播媒體應當加強公共機構節能宣傳工作,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本级公共机构、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应当签订年度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包括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及节能的确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公共机构担负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担负;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为对公共机构及其担负人的考评内容。

公共機構應當確定節能工作聯絡員。節能工作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節能工作信息,提出改進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按時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報送能源消耗情況分析報告。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如实记载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即时掌握用能情况。

第十条 县(市)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本级公共机构年度能源消耗信息,并向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年度能源消耗状态报告。

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建立全區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統計信息化管理平台,时限統計分析全區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态,拟定年度能源消耗定额指标,并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縣(市)以上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定公共機構年度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准。

公共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範圍內使用能源,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作出說明。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整合和优化配置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设备等资源,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和无纸化办公制度,有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缩短会议时间,使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三条 县(市)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公共機構既有建築應當進行節能改造,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用電分項計量裝置。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履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使用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使用系统。

第十五条 除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的节能措施外,公共机构还可以采取分区域分时供电及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等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室內空調溫度的設置,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節能的規定。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制度,控制車輛數量;

(二)比照標准配備公務用車,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汙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三)制定公務用車節能駕駛規範和單車油耗定額,建立公務用車油耗台賬,时限公布單車行駛裏程和耗油量狀況,推行節油獎勵制度;

(四)比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

(五)推進公務用車使用制度改造,鼓勵工作人員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可以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益义务、责任等事项。

公共機構將節能收益按合同規定比例支付給節能服務機構的支出,在本單位公共經費中列支。

公共機構節能節約的費用,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節能獎勵。

第十八条 县(市)以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年度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活动,并依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关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能源白费等问题的,应当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即时予以落实。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开批评,并意见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担负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確定節能工作聯絡員的;

(二)未按規定報送能源消耗情況分析報告的;

(三)未比照規定整合和優化配置辦公用房、設施和設備,造成能源浪費的;

(四)未比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的;

(五)未时限公布單車行使裏程和耗油量狀況的;

(六)未有效落實節能整改意見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爲。

第二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04-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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