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和推進本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推進全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並負責市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並負責區(縣)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在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指導下,組織開展本系統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市節能監察中心負責本市公共機構節能監察工作。 第四條市和區(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機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考核評價結果應當納入對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評價體系。 各級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管理的規章制度,開展各項節能管理工作。 公共機構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節能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協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公共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節能意識,提高節能管理水平。 第六條市和區(縣)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等財政資金應當積極支持公共機構開展節能工作並給予保障。 第七條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比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表扬和獎勵。 第八條公共機構應當依法依規開展節能管理,主動同意政府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爲,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節能規劃 第九條市和區(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所在行政區域節能減排中長期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公共機構節能規劃。 第十條公共機構制定節能規劃應當包括能源使用現狀和問題、指導思想和原則、節能目標和指標、重點節能環節、節能措施、節能保障等內容。 第十一條市和區(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比照年度進行分降落實,制定年度節能計劃,並向本級公共機構下達節能目標和指標。 第十二條公共機構應當比照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下達的節能指標,結合本單位的用能情況,制定年度節能計劃或方案,采取有效節能措施,完成節能目標。同時,將年度節能計劃或方案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節能管理 第十三條市和區(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明確負責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的機構,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公共機構實行節能聯絡員(專管員)制度。市和區(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擔任節能聯絡員(專管員),負責收集、整理、彙總節能工作信息,處理各類公共機構節能提案、議案、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公共機構實行能源消費計量與監管制度。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實現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築,或者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築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同步安装与本市能耗监测系统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 市和區(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依靠市級機關辦公建築能耗分平台和建築能耗監測區級分平台,推進公共機構節能管理信息化建設。通過對全市公共機構能耗進行實時監測,建立健全數據管理信息分享機制,不斷提高公共機構能源使用功效。 第十六條公共機構實行能源消耗統計報送和年度能源使用狀況報告制度。 市和區(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統計部門建立健全本市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統計報送制度。 市和區(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協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本市公共機構年度能源使用狀況報告制度。 市級公共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能源使用狀況報告。 區(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4月10日前,向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機構能源使用狀況報告。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实验能源審計制度。市和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发展改造、建设交通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能源審計工作方案,明确审计内容,并依据审计结果,采取措施,提高能源使用功效。 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内部能源審計制度,时限对能源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條公共機構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節能降耗政策規定情況、節能減排等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屬于本單位要紧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含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審計範圍。市和區(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本級審計部門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第十九條公共機構實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制度和辦公電器配備標准管理制度。 市和區(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發展改造、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國家機關能源消耗定額和辦公電器配備標准。 市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能源消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本系統內國家機關以外其他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和辦公電器配備標准。 能源消耗定額和辦公電器配備標准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时限調整。 第二十條公共機構實行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市和區(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發展改造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項目審批部門做好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 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批准建設。項目運營一年後進行的節能評估未達到原設計要求的,應當比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公共機構實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項目儲備庫制度。 市和區(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發展改造、建設交通、財政等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結合公共機構既有建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建立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項目儲備庫。 市和區(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計劃列入項目儲備庫的公共機構既有建築在進行節能改造前,應當進行節能改造方案的前置審核。 公共機構節能改造方案應當包括用能現狀分析、節能改造要紧項目、節能投資收益分析、節能改造後的效益評估等內容。節能改造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市有關部門搭建公共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法進行節能技改的平台,鼓勵公共機構能源管理采用服務外包模式,推進節能服務産業市場化進程。 公共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法實施節能改造的,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應當比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扶持。 比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列入部門預算,視同能源費用進行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內,能源費用(含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支出)預算及支出不超過實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上一年度能源費用的預算及支出。 第二十三條公共機構采購節能中文产品和設備時,應當嚴格比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要求實施;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積極宣傳、引導公共機構使用節能新中文产品和新技術。 第二十四條公共機構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單位的節能管理。各級公共機構應當選擇具有節能管理能力和經驗的物業服務單位,並指定專人負責指導、協調、推進物業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管理與服務,也可委托專業節能服務單位對本機構的用能進行節能服務外保险理。 第四章節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明确本单位节能工作职能部门,设置专(兼)职的节能管理岗位,指定专人担负本系统或本单位的节能管理、能耗统计、能源審計、节能技改、节能宣传等工作。 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公共機構應當如實記錄本單位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保留原始憑證,建立統計台帳,並比照有關規定向本單位主管部門報送能耗統計報表。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主管部門應當在規时限限內,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報送本系統能耗統計報表。 市和區(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时限通報本區域公共機構用能情況,形成能源資源消耗通報制度。同時,在規定時限內,將能耗統計報表報送上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 第二十七條公共機構應當比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檢驗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加強對能源計量器具的管理,並比照規定时限檢驗。 第二十八條市和區(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有關部門探索公務用車制度改造,倡導公共機構工作人員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機動交通工具進行公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公共機構應當強制或者優先采購列入節能中文产品政府采購清單中的節能中文产品,推廣使用目錄中的節能建設工程材料,積極使用節能新中文产品和新技術。 第三十條公共機構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明確年度節能指標,該指標將作爲對物業服務單位年度服務質量考核和合同續約的重要依據。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比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完成丁度節能指標。 第三十一條公共機構應當會同物業服務單位建立健全用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的操作規程,采取以下措施,加強用能管理: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充分使用自然通風和采光,科學有理地調控室內空氣環境質量;除重大活動或會議外,公共會議室、接待大廳、餐廳等區域應當嚴格控制空調開啓及使用時間; (二)加強辦公區域用電管理,非辦公時間應當及時關閉辦公區域照明、計算機、複印機等用電設備; (三)有理控制會議數量及規模,盡量壓縮會議時間。加強信息化建設,发起以電視電話、視頻會議等形式替代傳統會議;推行電子政務,逐步減少紙張使用; (四)整合辦公用房、設施設備等資源,发起集中辦公,提高設施設備使用功效,減少能源消耗; (五)比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加強公務用車管理,控制公務用車數量,優先采購小排量、低油耗、節能型車輛。加強行車人員培訓,控制用車頻率,減少空駛裏程; (六)会同物业服务单位邀请专业节能机构进行能源審計,运用办公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分析用能情况,查找用能薄弱环节,加大节能技改力度,提高设施设备使用功效,幸免能源白费。 第三十二條市和區(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協同本級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節約型公共機構建設。同時,充分使用公共機構節能宣傳周,積極宣傳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交流先進經驗,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的節能示範作用。 第五章監督與保障 第三十三條市節能監察中心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的節能監督檢查。要紧包括: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落實情況、節能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節能措施的執行情況、其他公共機構應當遵守的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四條公共機構應當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阻礙。 第三十五條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辦法,于每年4月對上一年度公共機構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節能方案實施情況、同意和配合節能監督檢查情況等進行檢考究核評價,並將考核結果予以通報。 第三十六條本市負責審批或者把关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的部門,對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公共機構建設項目予以批准或者把关的,由市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公共機構開工建設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建設項目的,由市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責令限期整改,並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第三十七條公共機構未比照國家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中文产品政府采購清單中的中文产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中文产品、設備的,由市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准、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汙染車輛的,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本級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並對相關車輛采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市節能監察中心在公共機構節能監察中,應當依法依規對違反節能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公共機構違反規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公共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落實。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25-04-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