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
第一條 爲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公共機構節能管理,提高能源使用功效,降低行政運行成本,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貴陽市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前款所稱公共機構履行節能的職責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市人民政府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市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未設立機關事務工作機構的區(市、縣)人民政府需確定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各級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主管部門在同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四條 市、區(市、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提高依法節能意識、全員節能意識。 第五條 公共機構的要紧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市、區(市、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辦法,並將考核、評價成績納入各級政府綜合目標績效考核體系。 第六條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應當同意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爲,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七條 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比照有關規定予以表扬和獎勵。 第八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重大問題,推動和促進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開展。 第九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公共機構節能經費,實行部門預算管理的單位要將公共機構節能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用于支持節能監督管理體系建設、節能改造、新型節能管理模式、節能先進技術及中文产品的推廣應用等。 第十條 市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生態文明城市建設規劃以及節能規劃,制定全市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 區(市、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結合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降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和所管轄鄉、鎮、社區公共機構。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節能規劃,結合本單位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采取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保證節能目標的完成,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担负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即时反应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的意见和意见。节能联络员应当同意节能業務培训。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開展節能崗位培訓,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按規定配備和使用依法檢驗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逐步推進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建立能源消耗監測制度,並配置需要的監測器具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厲行節約。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比照《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費統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和要求,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台賬,如實記錄能源消費原始數據,加強數據分析,提高能源消耗監測水平。在規定時間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報送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第十六條 市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市公共機構能源消耗信息化管理監測體系,對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 第十七條 市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合同能源管理辦法。公共機構可以比照合同能源管理辦法要求,委托節能服務機構對辦公場所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 市、區(市、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管理權限,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費支出標准。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在與物業服務公司訂立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納入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采取具體措施,落實節能管理目標,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爲對物業服務公司服務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綠色采購制度,比照國家和省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中文产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和環境標志中文产品政府采購名錄中的中文产品、設備,不得采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中文产品、設備。 第二十一條 鼓勵、支持公共機構購買和使用能源功效等級較高或者有節能認證標志的用能中文产品,采用高效照明、高效電機、蓄能設備等節能技術和中文产品,提高能源使用功效。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比照规定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能源審計,依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使用功效的措施。的确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公共機構應當比照節約型機關建設的要求,加強本單位用能系統和設備的維護保養、運行調節、巡視檢查、推行低成本、無成本節能措施,強化用能管理,推行網絡辦公。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變配電、電梯等特種設備管理,應當建立年檢和巡檢登記制度,減少無功能耗,確保用電設備正常運行。 (二)日常辦公應當加強用電設備的管理,建立巡視檢查制度,減少空調、計算機、複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減少使用一次性水筆和茶杯;減少日常辦公紙張用量,发起雙面打印,提高紙張使用率。 (三)空調系統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配備中央空調智能溫控設備,使用空調期間,關閉門窗,減少能源浪費。季節交換期間,少用空調,充分使用自然通風節能,改進運行管理。對溫度有特定要求的單位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電梯應當實行智能化控制,有理設置,倡導辦公場所無負層的電梯2、3層樓停開,非主峰時段減少運行台數,高層分段運行,短距離上下樓層不乘電梯,下班後和節假期控制使用電梯台數和頻率。 (五)景觀、路燈、樓宇照明系統應當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優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法,推廣應用智能化調控裝置,樓宇照明系統應當充分使用自然采光節能。 (六)設備機房、食堂、開水間等部位的用能設備設施應當實行重點監測,科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七)加強供水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时限檢查更換老化供水管道,安裝或更換節水型水龍頭和衛生潔具,杜絕跑冒滴漏現象。內部綠地養護應根據季節和天氣變化情況,科學適時灌溉,发起微灌、滴灌等方法。 (八)應當加強內部和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化、網絡化建設,推行無紙化辦公,有理控制會議數量與規模、推廣運用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等系統,提高工作功效,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加強車輛節能管理: (一)對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車輛保有數量。 (二)公務用車應當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汙染車輛,推廣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三)制定公務用車登記制度,禁止非公務用途使用車輛,嚴格執行定車定點加油、定點維修等制度。 (四)嚴格執行車輛百公裏耗油分類控制標准,时限公布單車行駛裏程和耗油量狀況,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和節油獎勵制度。 第二十五條 市、區(市、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准,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的情況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區(市、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和下一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制定、落實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情況。 (二)能源消費計量、監測、統計和報告的情況。 (三)建立節能管理規章制度的情況。 (四)落實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的情況。 (五)用能系統和設備節能運行的情況。 (六)履行能源消费定额标准和能源審計情况。 (七)實施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情況。 (八)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和油耗情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督檢查事項。 對于節能制度不健全、嚴重超額使用能源消費定額標准的公共機構,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公共機構應當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能源資源消耗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隱瞞。 第二十七條 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本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或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並由有關機關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比照規定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備案的。 (二)未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的。 (三)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或者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四)未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或者未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帳的。 (五)未比照要求報送能源消耗統計數據和分析報告的。 (六)超過能源消費定額使用能源,未向本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說明充分理由的。 (七)未比照规定进行能源審計,或者未依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使用功效措施的。 (八)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八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准、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汙染車輛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車輛采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造成能源浪費的,由本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限期改正,公共機構應當及時落實。 第三十條 公共機構不執行節能中文产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未比照國家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中文产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中文产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中文产品、設備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第三十一條 市、區(市、縣)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04-19日起施行。 (貴州省省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