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4號
《天津市公共機構節能辦法》已于2025-04-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0日起施行。
市長 黃興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天津市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使用功效,发扬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本市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统称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成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同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本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担负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在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在同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对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公共机构担负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市和区县节能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改造、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节能宣传培训以及表扬嘉奖等。 第七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嘉奖。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同意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白费能源的行为,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即时调查处置。 第九条 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区县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市和區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按年度分降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 第十条 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态,制定本单位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 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准。 公共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範圍內使用能源,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比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即时发现、改正用能白费现象。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担负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载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比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将公共机构基本信息、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报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 區縣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本轄區能源消費統計彙總情況和分析報告報送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比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用能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比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能源審計,并依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使用功效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一)實行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車輛保有數量; (二)比照規定標准配備公務用車,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汙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並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三)實行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制度,減少空駛,提高使用功效; (四)制定公務用車節能駕駛規範,时限統計並公布單車行駛裏程和油耗狀況,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和節約獎勵制度; (五)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造和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采取措施鼓勵工作人員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九条 实验物业管理的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选择有节能管理经验的物业服务企业。 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物業服務合同,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出節能管理的具體措施。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爲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降低工作中的能源消耗: (一)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施和設備等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集中整合; (二)加強信息化、網絡化建設,推行無紙化辦公; (三)有理控制會議數量與規模,推廣應用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等; (四)加強對用電設備的管理,建立巡視檢查制度,減少空調、計算機、複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 (五)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充分使用自然通風,改進空調運行管理,加強中央空調維修保養; (六)對集中供熱的建築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和比照用熱量收費的制度; (七)對電梯系統實行智能化控制,有理設置電梯開啓數量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 (八)充分使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優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法,推廣應用智能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築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 (九)對網絡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等部位的用能情況實行重點監測。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法,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法实施节能改造,其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比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列支。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关于能耗水平高或者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制定、落實情況; (二)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三)能源消費計量、監測、統計和報告情況; (四)用能中文产品、設備采購情況; (五)开展能源審計情况; (六)節能管理規章制度建立情況; (七)能源管理崗位設置以及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 (八)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和節能駕駛規範制度落實情況; (九)用能系統、設備節能運行情況。 公共機構應當同意和主動配合節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担负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比照規定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備案的; (二)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未向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部門作出書面說明的; (三)未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或者未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的; (四)未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或者未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台賬的; (五)未比照要求報送能源消費統計數據和分析報告的; (六)未比照规定进行能源審計,或者未依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使用功效的措施的; (七)未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或者未在重點用能系統、設備操作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八)未采取有效節能措施,造成能源浪費的; (九)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担负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担负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比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