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能源審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强化节能管理,促进节能降耗,依据《企业能源審計技术通则》(GB/T17166),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審計,是指能源審計机构依据国家和我省节能法规和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使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制定节能整改方案的活动。
第三条 能源審計是加强用能单位能源科学管理、推动节能工作的有效手段和方法,是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进行监督、考核的基础。通过能源審計促进用能单位制定节能规划、提高用能水平。
第四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担负全省能源審計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担负工业土地能源審計工作的监督管理,制订能源審計计划。省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公共机构等主管部门担负本土地能源審計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担负本区域内能源審計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担负本区域内工业土地能源審計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公共机构等主管部门担负本区域内本土地能源審計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履行。
第二章 能源審計的范围
第五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用能单位能源使用状态,时限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准煤以上的用能單位;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准煤的用能單位。
第六条 依据国家部署,结合实施节能规划需要,重点用能的单位至少5年开展一次能源審計,鼓励非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審計。用能单位依据审计结果,制定节能规划方案,促进科学有理、节约、安全使用能源。
第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实施能源審計。
(一)沒有完成丁度或進度節能目標任務的;
(二)能源使用狀況報告內容明顯不實,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使用功效低、中文产品單耗超過限額標准的;
(三)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道滿,需要確認是否達到整改要求的;
(四)因停産、限産、技術改造等原因,其要紧耗能設備、生産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能源使用過程中其他違反節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第三章 能源審計的内容
第八条 依据能源審計目的和要求,应比照以下内容开展审计:
(一)用能單位的能源管理狀況;
(二)用能單位的用能概況和能源流程;
(三)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及統計狀況;
(四)用能單位的能源消費指標計算分析;
(五)用能設備運行功效檢測分析;
(六)用能單位綜合能耗、中文产品各種實物能耗的計算分析;
(七)能源成本指標計算分析;
(八)節能量計算;
(九)節能技改項目的財務和經濟分析;
(十)用能單位有理用能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九条 能源審計完成后,应编写能源審計报告,能源審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能單位概況,包括要紧中文产品與生産工藝、用能單位用能狀況,在國內同行業中的地位等;
(二)用能單位能源消費結構,包括能源流程、能源實物量平稳、能源計量及統計狀況、能源價格等;
(三)用能設備運行檢測指標、各種能耗指標及年度節能量;
(四)能源成本占用能單位生産成本的比例以及能源使用结果評價;
(五)列出節能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提出節能改進措施,制定節能改造計劃,對節能技改項目進行財務分析與經濟評價,需要時對擬采用的節能措施的節能與環境效益評估;
(七)用能單位節能整改方案與實施計劃;
(八)審計結論。
第十条 能源審計报告中的正文应详细编写,报告中应包括第九条所列内容的详细阐明。
第四章 能源審計机构
第十一条 能源審計应委托第三方能源審計机构进行,能源審計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行業、專業背景,從事能源管理咨詢或技術服務工作2年以上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需要的辦公設施;
(三)具有節能檢驗測試技術條件和能力並通過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四)具有四名以上熟悉節能法律法規和標准,具備能源相關專業知識及節能工作經驗的技術人員;
(五)具有一名以上熟悉經濟管理的財務人員;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条 适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据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开展能源審計的能源審計机构,应通过政府招投标顺序后组织开展能源審計工作。能源審計机构应同意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能源審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马上整改。整改仍不符格的,纳入信用体系记载,省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用能单位不得采用其编制的能源審計报告。
(一)不比照标准、规范进行能源審計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虚假能源審計报告的;
(三)使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四)泄露被審計用能單位商業和技術秘密的;
(五)違反節能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其他規定的。
第五章 能源審計的实施
第十四条 能源審計机构依据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能源審計计划,比照能源審計内容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能源審計机构应与用能单位签订能源審計服务协议书,明确审计时间、内容以及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能源審計机构应于实施能源審計前10日告知用能单位。用能单位应按要求做好打算,主动配合能源審計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能源審計机构应制定有理的能源審計顺序。要紧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期打算:成立审计工作小组,明确人员分工,明确能源審計工作的目标与的确内容,编制审计任务意见书。审计工作小组人员由参与审计机构和用能单位协同组成,实验小组人员的确分工担负。
(二)現場初步調查:考察並了解用能單位能源管理系統、能源計量系統、能源購銷系統、能源轉換輸送和使用系統、要紧生産系統的基本情況。
(三)編制審計技術方案:根據考察的情況,編制審計技術方案,制定設備和裝置的測試方案。
(四)收集有關數據和資料:要紧收集能源管理資料、能源統計表、能效測試報告、各分系統和要紧耗能設備的數據資料、生産數據資料、技改項目等有關數據資料。
(五)現場調查分析:通過檢查、盤點、查帳等方法、手段核算分析收集的各種數據,與用能單位协同重新核對。
(六)現場測試:根據需要對用能單位的能源消費情況、工藝裝置、要紧用能設備裝置進行現場測試,審核用能單位的能耗狀況及數據。
(七)编写能源審計报告:依据调查核实后的数据资料,通过整理计算得出各种能耗指标,对比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析评价,指出用能单位能源使用水平与先进水平的差距和造成原因,得出能源審計结论,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和意见。
第十八条 能源審計机构在能源審計过程中,可以查阅用能单位能源使用和财务有关原始资料,用能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能源審計机构应与用能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为用能单位守旧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 能源審計完成后,能源審計机构比照规时限限向用能单位提交能源審計报告,并经设区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的报送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为用能单位守旧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能源審計机构对所出具的能源審計报告担负。能源審計机构编制的能源審計报告,须附要紧编写人员的姓名、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专业等资料,并有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担负人的签名,加盖能源審計机构印章。
第二十二条 参加用能单位能源審計工作、对用能单位提供能源審計咨询的人员不得参与对能源審計报告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 依据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进行的能源審計,应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六章 能源審計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企业能源審計报告审核指南》、《企业能源審計技术通则》(GB/T17166)以及对能源審計报告内容的要求,组织对能源審計报告进行评审,按审计报告质量分为一、二、三类,并即时向各设区市和用能单位进行反应。其中:一类为较完整报告;二类为基本适合要求;三类为不适合要求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果为一类的,可依此编制用能单位节能规划。二类报告应按能源審計报告评审意见,补充修改报告,修改后适合要求的可依此编制用能单位节能规划。三类报告应重新编写。
第二十六条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用能单位比照节能整改方案,编写节能规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七條 對用能單位節能規劃中的節能改造項目,适合相關節能政策要求的,優先納入支持範圍。
第二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未提交能源審計报告、拒不开展能源審計的用能单位,节能监察机构对事实上行节能监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担负解说。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04-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9日。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06年印发的《山东省能源審計暂行办法》(鲁经贸资字〔2006〕361号)已于2016年3月29日由《关于废除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鲁经信综〔2016〕136号)文件公布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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