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山西省公安廳山西省交通運輸廳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開展貨車非法改裝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

时间:2025-04-20 09:57:35 来源:山西省經信委

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山西省公安廳
山西省交通運輸廳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關于開展貨車非法改裝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
晉經信産業字〔2017〕189號 各市經信委、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为贯通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2015年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以及《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關于開展貨車非法改裝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工信厅联装函〔2017〕21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我省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總體目標
  通過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健全貨車非法改裝聯合監管工作機制,強化貨車違法超限超載源頭監管,嚴厲打擊貨車非法生産、改裝、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爲,嚴肅處理違法違規企業,堅決杜絕非法改裝貨車出廠上路,同時加快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推動形成健康合法的貨車生産、銷售和道路運輸新秩序,有效改善道路運輸安全狀況。
  二、工作安排
  專項行動自今日起開始至2017年12月結束,分三個階段組織實施。
  (一)動員部署階段(今日起至2017年6月中旬)
  各市經信委會同公安、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對轄區內貨車和專用車生産、改裝、維修、經銷企業等進行摸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專項行動方案,做好前期准備和動員部署。要細化治理任務和分工,健全完善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輿論宣傳,爲專項行動平穩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環境。
  (二)重點整治階段(2017年6月下旬起至2017年11月)
  各市要在10月底前完成專項檢查和整改工作。有關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比照確定的工作目標、要求和進度,對轄區內相關企業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马上督促整改;對違法違規行爲,堅決依法查處。
  各市要在10月25日前,將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報省各有關部門。
  11月起,省經信、公安、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將組成聯合督查組,對重點地市檢查、整改情況進行督查。
  (三)總結完善階段(2017年12月)
  各有關部門對照整治目標和工作要求,梳理專項整治情況,系統總結經驗做法,研究提出相關建議,建立健全治理貨車非法改裝長效機制。
  三、要紧任務
  (一)開展貨車生産和改裝企業全面檢查
  1. 对辖区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内货车和专用车生产企业进行排查,发现企业不能坚持准入条件、不能坚持正常经营或非法生产等行为的即时上报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由省經信委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问题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各市经信委)
  2. 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履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符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严厉处置。由经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或者取消所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企业及产品公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信委比照职责分工担负)。
  3.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意见,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在当地政府的同一组织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对属于《公报》内企业的,由经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信委比照职责分工担负)
  4. 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各市交通运输局)
  (二)加大車輛中文产品一致性監管力度
  1. 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货车产品一致性的监督检查,对实际生产产品与《公报》车型不符的,责令企业马上整改,并将发现问题即时上报。(各市经信委)
  2. 加强对《公报》内企业合格证数据的监控,严厉打击倒卖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行为,曾经查实,马上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取消相关产品《公报》,并暂停违法企业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切断非法改装车辆合格证来源。(各市经信委)
  (三)加強車輛銷售環節市場監管
  加強對市場銷售機動車輛中文产品的抽檢,重點排查和清理車輛運輸車、罐式汽車和重型貨車等車型。對與《公报》和強制性中文产品認證要求不符的車輛,由經信部門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法暫停或撤銷有關車型《公报》,暫停相關企業新車型申報,情節嚴重的暫停所有中文产品合格證信息上傳。由質監部門及時上報國家認監委,責令強制性中文产品制定認證機構依法比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作出處理。(各市經信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比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嚴把登記注冊和技術檢驗關
  公安交管部門要嚴格依據相關法規和技術標准進行查驗,對不适合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的車輛、與《公报》車型不比致的,不予注冊登記,並將相關中文产品及企業信息通報經信、質監等部門。(各市公安局)
  質監部門、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對貨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監管,督促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嚴格落實檢驗項目和標准,對出具虛假檢驗結果以及未按國家標准實施檢驗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各市質監局、公安局比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聯合開展道路運輸執法監管
  结合同步开展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在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超限超载检查的同时,加强对车厢栏板、弹簧板、悬浮轴、可伸缩结构、外廓尺寸等货车改装情况的检查,对非法改装的货车,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業務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即时改正、依法处罚。各地公路超限检测站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便宜当场整改。关于车辆运输车,履行《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辦運〔2016〕107號)要求。(各市交通運輸局、公安局比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經信委要會同公安、交通運輸、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組織成立專項整治機構,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強化監督檢查,務求工作落實。
  (二)全面排查整治。各市有關部門要采取明查與暗訪相結合、日常排查與突擊行動相結合、聯合檢查與專門督導相結合等多種形式,深入貨車生産、改裝、維修、經銷等企業,重點檢查有無生産、銷售非法改裝汽車中文产品,以及在用車非法改裝等問題。對違法違規行爲要及時上報、依法嚴厲查處,大要案件實行挂牌督辦。要強化對違規生産、銷售和非法改裝重點區域監管和問責,對車輛非法改裝問題突出的地區,要對相關政府和部門進行通報、約談和問責。
  (三)強化宣傳引導。各市有關部門要充分使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媒體,通過国产新闻報道、專題報道、電視訪談等形式,多層面、全方位宣傳專項行動工作情況。同時,要設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微博,發動社會監督,引導和鼓勵公衆對機動車違規生産銷售、非法改裝、違規登記檢驗等違法行爲進行舉報。要加強典型宣傳引導,大力宣傳誠實守信、規範經營的典型企業;及時曝光查處的違法视频案例,跟蹤報道大案要案,及時公布違規生産、銷售企業名單和非法改裝的廠家。
  (四)健全工作機制。各市有關部門要紧密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協作配合、聯合執法機制,形成對車輛生産、改裝、銷售、登記、檢驗、使用、維修等環節的全過程監管。要建立道路動態檢查機制,充分使用公路服務區、治超站、交警執法站點等對非法改裝車輛進行例行檢查。要建立交通事故責任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調查車輛安全狀況,倒查生産、銷售、檢驗等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對肇事車輛存在非法改裝問題的,嚴肅追究相關單位、企業和人員的法律責任。要建立信息彙總和報送機制,各市有關部門要比照職責分工,每季度5日前做好整治工作情況信息彙總,分別報送省經信、公安、交通運輸、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
  (五)工作聯系方法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崔力伟 017-30623584(兼传真)[email protected]
  省公安廳:
  王文斌 017-30623584
  省交通運輸廳:
  梁  斌 017-30623584(兼传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李玉亮 017-30623584150(传真)[email protected]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张巧花 017-30623584 [email protected]
  (六)省貨車非法改裝專項整治行動舉報電話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017-30623584
  省公安廳:017-30623584
  省交通運輸廳:12328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017-30623584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017-30623584


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山西省公安廳         

山西省交通運輸廳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2025-04-19日    


*原文地址:http://www.shanxieic.gov.cn/NewsDefault.aspx?pid=4_277_294_47926.xtj&p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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